地方黨委應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

十九大後首部黨內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頒佈

地方黨委應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


中國共產黨的黨務公開開始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簡稱《條例》),明確涉及黨和國傢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條例》還要求黨的組織編制黨務公開目錄,黨委及黨的工作機關、紀律檢查機關等應該完善建立新聞發言人和例行發佈制度。這是黨的十九大後發佈的首部條例,也是黨務公開領域的首部基礎主幹法規。

系首部規范黨務

公開的黨內法規

據瞭解,黨務公開最早提法來自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其中指出,“地方各級黨委全會作出決議、決定,一般應當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這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次正式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正式提及黨內組織管理公開的原則,是黨務公開的思想來源。”中共中央黨校黨史部教授沈傳亮撰文指出。

此後多年,多份黨內文件提及推進黨務公開的設想及一系列制度安排。“各級黨組織在黨務公開方面作瞭許多積極探索,成績是比較明顯的。但同新時代新要求相比,黨務公開還存在一些不夠適應的地方,如公開內容不夠全面、程序不夠規范、載體不夠豐富、方式比較單一等”,中央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說,這就要求制定一部基礎主幹黨內法規來規范和加強全黨黨務公開工作。

據介紹,以往關於黨務公開的文件主要是對地方和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進行部署和規范,但此次《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也納入其中,有利於實現全黨黨務公開工作全覆蓋、無死角,也充分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

黨組織公開內容

分別進行瞭規定

“黨務公開”到底公開什麼一直是人們關註的焦點。《條例》按照從宏觀到微觀的邏輯逐層規范黨務公開內容,對各級各類黨的組織公開內容分別作出規定。

以中央組織為例,黨的中央組織公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黨中央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黨的地方組織除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外,還需要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等;黨的基層組織也另需要公開“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訂立黨務公開目錄

根據要求動態調整

《條例》要求,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范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目錄報批上級組織備案之後,照規定在黨內或向社會公開。國傢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說,訂立黨務公開的清單非常有必要,這是規范化的做法,會使得“除涉及國傢機密或不宜公開的,一般應當公開”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夠落地。有瞭清單,該公開的黨務通過程序就可以第一時間公開。接下來,各地各級黨的組織將如何訂立黨務公開目錄將是落實黨務公開的關鍵。

中央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解釋,《條例》還設置“提出-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環節,並規定各環節的主體及其職責規定,“由於黨務公開不同於政務公開、司法公開的一些特點,因此對於黨務公開既要做到能公開的一定公開,增強黨務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保障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積極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也要緊密結合黨的組織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嚴格遵循公開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不得泄露黨和國傢秘密。”

建立黨的組織與機關

例行發佈等配套制度

“公開方式需要與公開內容和范圍相匹配,才能保證公開效果最大化”,中央辦公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針對在黨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分別規定瞭公開方式,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結合自身實際合理確定公開方式。在黨內公開的,一般采取會議、制發文件、編發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采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

《條例》還提出,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

國傢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告訴南都記者,此前一些地方已經建立黨委新聞發言人,公佈瞭發佈工作機構電話,但建立例行發佈制度的還不多見,期望未來各地在實施《條例》過程中進一步明確例行發佈的頻次。

《條例》還規定要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咨詢、重大決策征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三大焦點

公開什麼?

《條例》對黨務公開的普遍性內容作出規定,包括4類情況: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傢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誰來公開?

黨務公開可以分為3類主體,即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等。

向誰公開?

《條例》明確黨務公開的4種范圍:向社會公開;在全黨公開;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具體公開范圍的確定主要依據黨的組織職責權限、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等。

采寫:南都記者吳斌

實習生蔣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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